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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深了丨于无声处静听西电捷通与索尼标准必要专利案

李可 吹IP 2022-05-10




据传,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针对西电捷通与索尼之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的终审(2017)京民终454号启动再审。有关信息,诸如再审案号、请求人、请求时间等,仍待确证。


动态自2018年3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下达上述终审判决后,至今近一年半时间,国外,美国挑起的贸易争端愈演愈烈;国内,不断加大开放、促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西电捷通系列案似进入了于无声处。实际上,暗流涌动,颇值得期待。

背景案情回顾:《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一审全梳理》尽管尚无确切信息,倘若最高院确实启动了再审,西电捷通是请求人的可能性较大。了解本案来龙去脉的人自然有数,尽管终审判决结果于西电捷通有利,但该判决认定索尼在其产品生产、测试环节不构成侵权,在用户使用场景下不构成侵权,实质上已经对西电捷通在专利侵权基础上主张赔偿的根基有所冲击。

因而,西电捷通提起再审实顺理成章:手握高价值标准必要专利当然期望获得公平而充分的司法保护。如果再审请求是索尼提起的,真就出人意表了。

本案情节可参考: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一审全梳理”

https://zhuanlan.zhihu.com/p/34976228(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本案综合信息可参考专栏:

“科技之火 资本之油 ”

https://zhuanlan.zhihu.com/c_156833577(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关键西电捷通与索尼的专利侵权纠纷案看点颇多,笔者以为最值得瞩目的是用户使用场景下的侵权认定。

本案一审认定:在用户使用场景下,索尼作为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工具,即索尼手机的提供者,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而本案终审肯定:索尼提供了实施专利方法专用工具的同时,认定其在此场景下不构成侵权。

探究之下会发现,尽管一审和终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对专利间接侵权在法理加以阐释,但导致判定结果翻转的关键实在于终审法院做出的这一认定:


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终审法院认为,索尼即使提供了实施专利方法之专用工具,仍不能构成间接侵权。

然而,该认定的背后似乎存在着一个悖论:既然“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一判决书中又判定索尼在设计研发中独自完整实施了涉案专利从而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涉及的专利方法,可大体描述为使用包含WAPI模块的索尼手机与包含WAPI认证服务模块的无线路由器建立特定无线局域网安全连接。索尼在设计研发中即是依此而行的,相应被认定为实施了专利方法,构成直接侵权。

可见,“实施人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并不存在实际技术障碍,现实中也存在包括企业用户在内的不同用户建设、使用WAPI局域网而实施专利方法的实际案例。

因而,终审判决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这一与实际情形相悖的认定最可能的成因是西电捷通及其律师未能以合乎要求的形式提供足以使法庭信服的证据,未能有力证明诸多实施人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这一情形,不仅可能,而且现实存在。

相应,笔者非常期待再审结果在这一关键点上给出更多指引。

从法理角度,笔者认同用户使用场景下间接侵权成立这一与一审和终审均不矛盾的观点。更进一步,笔者认为在该场景下索尼甚至应当构成直接侵权。不过当前看来,这种观点显得过于前卫而脱离现实。

详参:“论专利直接侵权的间接实施” https://zhuanlan.zhihu.com/p/47750745 (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期待从案外的新视角来看,西电捷通与索尼的标准必要专利案对于西电捷通存在一个缺憾,对索尼刚好是幸运:案中西电捷通并未就索尼产品售后服务中可能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提出主张。

此外,西电捷通于2015年6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苹果上海专利侵权(2016)陕民初10号,目前尚未下达判决。苹果案和索尼案,在侵权判定层面较为相似,亦可相互参照,值得追踪关注。

图片来源丨壹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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